线上租车下单 商家临时变卦被判违约
日期:08-04
消费者线上租车下单,订单条款已然敲定,商家却在交车现场临时更改用车约定、拖延交车,致使交易泡汤、消费者另行租车产生损失。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一起线上租车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明确商家单方变更预约合同条款构成违约,需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租车平台无过错无需担责。
张先生通过某线上租车小程序下单租车,订单清晰约定:租期35天、租金1347元、车辆行驶区域为江苏省,商家提供上门送取车服务,且订单经平台确认后即刻生效。然而到了约定交车当日,车行工作人员不仅延迟送车,还擅自将订单约定的全省行驶范围,缩减为南京市某区,大幅变更核心用车条款,同时拒绝出具正式租车合同。
因商家单方面违约,张先生无法正常取车用车,为保障出行需求,紧急在其他平台租赁同档次车辆,并产生额外租车费用。事后,张先生将租车车行及平台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租车差价等相关损失。
庭审中,租车平台辩称仅提供中介预订服务,并非租赁交易实际主体;车行则矢口否认单方变更约定,反称是张先生意图超范围用车引发纠纷。法院依法调取双方沟通记录、现场录音等证据,查实系车行单方面变更用车范围、延迟交车,本次租车合同未能订立的过错完全在于车行。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经平台确认的线上租车订单,具备预约合同法律效力,订单载明的租期、租金、行驶区域等核心条款,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车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合同核心内容,违背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消费者信赖利益损失。
关于损失认定,法院严格以实际支出为依据,仅支持真实产生的租车差价。张先生另行租车实际多支出679元,属于本次纠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的1.8万余元预估差价,系自行测算的潜在损失,无实际支出凭证佐证,不予认可。同时,涉案租车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预订服务,未参与线下交车流程、未变更订单条款,且已完成退款协调工作,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车行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679元,驳回张先生对租车平台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厘清了线上租车交易的缔约规则、损失认定标准及平台与商家的责任边界。线上平台确认的租车订单属于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核心约定具备法律约束力,商家不得单方随意变更、加码条款,否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付范围仅限真实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消费者维权需提交订单凭证、支付记录等实际支出证据,自行预估的预期损失无法获得司法支持。此外,仅提供信息展示、预订通道的中介平台,未干预线下履约行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开展交车、履约服务的车行,需对线下交易违约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