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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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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违规挂靠代缴社保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日期: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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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社保缴纳必须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企业为不存在用工关系的人员挂靠代缴社保,既违反社保监管规定,还极易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引发经济纠纷。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通过裁判明确企业社保合规缴费边界,提醒经营主体规范社保参保与财务内控,经营者严格区分公私财产。

涉案公司2008年设立,2023年3月14日之前,王某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其子小王从未入职该公司,双方未建立任何劳动关系。2020年3月至2024年1月共计47个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账户为小王挂靠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全部社保费用均由公司公款支出。2023年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某,新任管理层在财务核查中发现该笔长期非正常开支,多次与王某、小王协商返还代缴费用无果后,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二人返还47个月代缴社保费619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王某父子抗辩:原告按公司社保平均标准核算费用偏高,并非小王个人实际应缴金额;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实际代缴金额为38867.32元,小王已以现金形式交给公司,企业也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原告公司则主张,该收据系王某掌控公司期间自行开具,无法与公司现金流水相互印证;且挂靠代缴社保本身属于违规行为,王某父子应当全额退还公司垫付的所有费用。

法院审理核定,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公司实际代缴38867.32元,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实际代缴20303.81元。针对小王提交的现金收据,单据加盖公司财务章,出纳亦确认开具真实,原告无法提供完整财务账簿推翻收款事实,法院认定前述38867.32元费用已结清。在责任认定上,小王无劳动关系作为合法依据,无偿占用公司资金缴纳社保,构成不当得利,剩余费用应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小王返还代缴费用20303.81元及对应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真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参保的法定基础,无用工关系挂靠代缴社保,受益人无偿占有企业资金构成不当得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职期间,必须严守公私财产分离原则,不得借助职务便利动用公司资金为亲属谋取不当利益。

对企业而言,要健全社保、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参保人员名单,严禁挂靠参保,完整留存账簿、收支凭证,为财产受损后的维权举证留存依据;对企业高管及家属而言,应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参保,切勿违规挂靠企业代缴,否则不仅要退回全部垫付保费,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