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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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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法院首发商事审判《调解建议函》

日期: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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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陶 建)“法官您好,我是昨日未到庭的被告李某,已收到法院商事《调解建议函》,认可函中全部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愿意配合法院开展调解。”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团队创新涉企纠纷化解路径,发出全院首份商事案件《调解建议函》。该文书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厘清案件事实、列明法律依据、提示诉讼风险、给出实操性调解方案,为商事主体理性处置纠纷送上精准“法治导航”。

2025年12月,李某驾驶车辆与薛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薛某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无责。薛某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额28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后,受损车辆经定损确定维修费用1.48万元。承保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完成赔付,在取得薛某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后,依法享有向肇事方李某追偿的权利。因双方就后续赔款事宜协商未果,保险公司诉至兴化市人民法院。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排期开庭审理,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承办法官全面核查在卷证据后认为,本案事故事实清楚、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双方不存在根本性实体争议。为摒弃“一判了之”简单结案模式,从根源实质性化解矛盾,商事审判团队创新工作方法,向缺席应诉的被告李某送达首份商事《调解建议函》。

这份建议函清晰载明法院初步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条文,详细阐释调解程序高效、低成本的制度优势,并结合个案实际拟定可直接落地的处置方案,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预判败诉风险与强制执行后果。

收到文书次日,李某主动致电承办法官。其表示认可函件事实认定结果,但因术后患病导致经济压力较大,暂无能力一次性全额给付赔偿款,申请通过法院调解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债务。

承办法官充分考量被告身体状况与支付能力,第一时间与原告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快速敲定分期付款调解方案,并于当日依托线上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发出建议函第三天,李某签收电子民事调解书后再次致电法官:“感谢法院人性化考量,我会严格按照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坚守个人诚信底线。”

一纸薄薄的调解建议函,不仅是结案方式的优化升级,更是兴化法院商事审判司法理念与涉企服务模式的创新突破。

据介绍,《调解建议函》不属于法定裁判文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依托法院中立、专业、权威的司法研判,为当事人提供清晰法律指引与最优解纷路径。该创新举措有效搭建起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的双向沟通桥梁,打通法律适用与矛盾化解之间的衔接堵点,让商事纠纷化解更高效、更暖心、更具司法公信力,以柔性司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