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六点,灌南县通往徐州的高速公路上,车不多。为了查找线索,这段日子里,灌南法院执行法官已经是第三次走这条路了。
第一次,执行法官看到了紧锁的大门,第二次看到了双方各执一词的僵持。这一次,法官兜里揣着的是连夜调整的最新执行方案。
人去楼空,终本入库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灌南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因与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其诉至灌南县法院。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未履行义务,建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次上门,公司已经空了。
大门紧锁,内部搬得干干净净。执行法官拨打商贸公司预留的联系电话,听筒里只有忙音。财产查询结果也很快回来:账户余额为零,名下无房、无车、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一家公司,像被风吹散的沙,什么都没剩下。
案子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出清,藏酒现身
但案子不能就这么搁下。法官一遍遍翻看卷宗:商贸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100%持股。顺着这条线往下看,公司账目简单得有些不寻常,经营痕迹模糊,看不出独立的财务体系。
没有确凿的证据,但隐隐觉得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官拨通了申请人的电话:“可以试一试,申请追加李某。”
李某始终没有露面。一个陌生的号码打来电话。“法官,我是李某的父亲。这个债,我来还。”电话那端李某的父亲自称手里有一批存货,一百多箱酒,茅台和红酒都有,想拿来抵债。
执行法官第二次奔赴徐州,在李某父亲的公司约了双方面谈。李父把话说得很直:“一百多箱酒,全抵给你,两清。要就全拿走,不要,这笔钱我就不管了。”
申请人一方的代表摇头:“李老板,我们只认飞天茅台,其他酒拿来我们没用。”
双方各执一词。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三赴徐州,茅台破局
过了些天,执行法官又拨通了双方电话,约了第三次去徐州,并把双方叫到一起:“今天坐在这儿,目的就是把这个案子顺利执结了。拖下去对谁都不好。”
法官又转向李父:“申请人只认飞天茅台。飞天茅台先拿出来抵,行不行?”李父沉默了一会儿,松了口。双方当场核了库存,52箱飞天茅台,合计抵债78万元。
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剩下的欠款今天一起转账补上,行不行?”李父想了想,点了头。方案敲定。
酒一箱一箱搬出来,码在走廊里,双方逐一清点核对,同日52万元汇入申请人账户。
返回灌南的路上,执行法官悬着的心终于放下。
这起案件,从终本出清深挖线索,到追加一人公司股东,再到“以物抵债+现金支付”组合清偿,执行路径清晰可循,为类似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