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志立 施 慧)近日,建湖县法院高作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李某,开出《司法处罚决定书》。
2023年11月,被告邵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5.9万元。李某未直接将款项交付邵某,而是按照邵某指示,将该笔款项全额转账至邵某指定的王某、林某夫妇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邵某未能偿还,李某将王某、林某夫妇诉至法院。李某刻意隐瞒“邵某是其真实借款人、转账系按指示操作”的关键事实,编造了“其与林某系朋友关系,王某、林某夫妇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15.9万元,口头约定用期不长即偿还”等虚假情节。不仅如此,李某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王某、林某夫妇名下财产,企图侵害王某、林某夫妇的财产权益。
李某刻意隐瞒及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违反诚信原则,恶意使用申请保全的诉讼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综合考量李某的行为性质、影响程度及认错态度,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最终,李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场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