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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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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后应否吊销驾驶证

日期: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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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能否根据上述规定吊销行为人的驾照,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构成犯罪”的理解。

反对吊销驾照说。主要理由是:第一,“构成犯罪”应该解释为确定有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只能表述为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而不是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没有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权力,所以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能成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标准。第二,根据2017年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据该规定可推断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构成犯罪”应当理解为只有当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方可对行为人作出吊销驾照的处罚。

赞成吊销驾照说。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法条分析,吊销驾照的核心要件只有两个:一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二是行为构成犯罪。法条未限定必须经法院判决有罪,也未将判处刑罚作为前置条件。“构成犯罪”是对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而非对处罚结果的程序性认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具有司法效力的终局性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完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法定情形,具备启动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法律位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位法,效力高于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得随意增设上位法没有的前置条件,不得限缩法定处罚适用范围。基层交管部门单纯以“无法院判决”为由不予吊销驾照,属于对法律适用的片面解读,存在法理缺陷和执法偏差。

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后应否吊销驾驶证?当前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执法口径,各地对相对不起诉案件驾照处置做法不一。某地检察系统、公安系统已形成共识,明确相对不起诉属于构成犯罪情形,应当依法吊销驾驶证,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常态化移送线索实现行刑无缝衔接。而大部分地区公安部门仍普遍存在“唯判决论”执法思维,仅认可法院有罪判决作为吊销驾照依据,完全无视检察机关不起诉文书的有罪评价效力,导致大量同类案件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相同罪名、相似情节、同等危害后果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有的吊销、有的不吊销”的差异化处置,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执法公信力。

笔者认为政法各部门应统一司法执法理念,明确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证,彻底破除“无判决不处罚”的错误惯例。通过出台区域统一办案指引、联合会议纪要、业务培训等方式,统一基层检察、公安执法尺度,消除地域差异,实现同案同罚、类案同处,维护法治统一。常态化开展联合业务培训,重点厘清相对不起诉法律性质、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边界,纠正“不起诉即无责”“从宽即免罚”的错误认知,夯实行刑衔接法治基础,不断提升道路交通领域法治化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