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庞凡丁 实习生 容晨芮)7月24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敲响环资审判“第一槌”,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环境资源案件调整集中管辖后首例开庭审理的环资案件。案件由泉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立担任审判长,丰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董云海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杜某、魏某明知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共谋多次驾驶船舶前往某河流域,使用电瓶、探鱼器、电捞网等工具进行电鱼作业,并以此获利。经查,三人非法捕捞销售渔获物总价达5.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检察院就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裴某、杜某、魏某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
庭前,三名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电鱼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是一种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方式。电鱼行为不仅会危害渔业资源的正常繁殖,导致鱼类亲本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而且会对水中的鱼虾幼体、微生物等其他水生生物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出现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不利于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此外,电鱼时产生的电流也会威胁到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被告人裴某、杜某、魏某无视上述危害性,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行为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裴某等三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三名被告人当庭保证不再实施任何非法捕捞行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