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催生了网络暴力问题,特别是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事件屡见不鲜,给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潜在隐忧,也折射出传统网络暴力法治化治理模式明显乏力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已形成一套治理体系。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5年)》,截至2025年12月,我国已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80余部。现有治理体系以民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手段为主,涉及严重网络暴力的则一般适用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规定。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已成为社会共识,但现阶段针对严重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方式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三个方面的矛盾。
一是既有法律规则供给不足。目前在法律层面并未明确网络暴力的内涵,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中出现了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但也只是列举式规定,缺乏客观可衡量的标准。刑事立法中也没有直接针对严重网络暴力的罪名,实务中只能根据个案判断适用具有关联性的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但上述罪名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处罚力度也有限,最终导致刑事治理路径实效不足。
二是现有法律救济途径运行不畅。由于网络暴力行为具有自发性、涌现性,受害者有时难以精准锁定行为主体。从诉讼程序来看,由于缺乏行为人的真实信息,连起诉立案都难以完成。进入诉讼后,也存在证据难以及时固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举证困难。
三是执法方面存在僵局。网络暴力具有群体性特征,归责对象繁多、损害程度不一等,导致溯源定性难、危害后果量化难、追责成本高。群体性网暴事件危害巨大,但单个主体的行为却通常难以达到入罪标准,涉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更难以对未成年人进行追责,最终陷入“法不责众”的执法僵局。
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犯罪行为规制以及预防体系,可以从法律规制、执法司法及多元共治三方面入手。
法律规制方面,可以采用渐进式法律规制的路径。针对当前急切的治理需求,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细化解释路径。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类型化明确,明确不同类型网暴行为的入罪标准和相适应的处罚。例如,对侮辱诽谤、“人肉搜索”、恶意营销等类型的网暴行为,针对性细化定罪标准。着眼长远,则应结合我国网络暴力的特征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制网络暴力专项立法,统合现有治理体系,总结网络暴力核心内涵并给出明确定义。确有需要的,修订刑法增设有关网络暴力行为的新罪。
执法司法方面,要实现救济途径全链路通畅。首先,在立案阶段可实施“诉前调查令”,帮助受害者尽快明确责任主体,获取提起诉讼所必须的重要信息。在涉未成年人的群体性案件中,可以根据实际案情,由行业协会、地方人民检察院等对网络暴力行为人发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次,完善协助调查举证的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对被害人举证困难的审查标准,畅通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申请路径。在证据认定方面,可通过类案分析构建证据认定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方式,切实畅通被害人权利救济途径。
多元共治方面,应充分激活多元主体推动协同治理。首先,摒弃传统的平台中立原则进行双重价值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一定限度的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平台应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从事前、事中到事后搭建全流程的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以及损害阻断与用户保障机制。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未充分履行义务的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媒体行业需要加强自律,政府应当引导媒体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信誉评价系统,推出评价奖惩机制。最后,学校作为网络素养教育主阵地,应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龄和认知心理特点开展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从众成为网暴“帮凶”。
(本文系江苏省法院2025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关于网络背景下涉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