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裁判审查要素
日期:07-28
在建筑工程领域,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在对外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建筑设备等行为时,往往会以被挂靠单位、分包单位的名义进行交易。对此,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重要考量标准。
一、行为人代理权外观的审查
(一)行为人的身份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最主要、最直接的形式是行为人的身份权利外观。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作为施工单位派驻工地的代表,此身份本身就赋予了其代理权的表象。项目经理在从事与工程有关的采购、租赁等行为时,即便超越公司内部授权,也极易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在挂靠关系以及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以项目经理自诩,其并不产生身份外观。同时,仅有《内部承包协议》《挂靠协议》,未对外公示或向相对人披露的,不认定存在身份外观。
(二)行为人的文件权利外观
行为人持有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业务介绍信、加盖被代理人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系被代理人将处分权交由行为人行使,原则上可构成代理权外观。
实践中存在这些情况:行为人向相对人出示被代理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行为人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或被代理人向建设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行为人与建设单位接洽、签证、结算等。从该合同或委托文件来看,文义对象通常限定于建设单位,并无直接延伸对买卖或者租赁相对人的授权外观,不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司法实践中遇到更多的形式为相对人通过行为人签订合同,审查重点应围绕行为人的身份、其通过何种渠道加盖的印章,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另外审查被代理人事后是否收取货物、支付货款、收取发票等履行合同的外观延续行为,构成事后追认,亦可补强行为人的文件权利外观。
(三)行为人的交易习惯外观
基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长期、稳定的交易模式,所形成的行为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人的合理信赖,构成交易习惯外观。若行为人在过去较长时间内多次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进行同类交易,且每次交易均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则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相对人基于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持续享有该代理权。后期代理权被撤销或者到期后,被代理人未告知相对人,亦可构成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
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审查
善意是指相对人内心确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无过失不仅要求无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也不能被允许,否则将导致表见代理的认定过于宽泛,不利于平衡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交易过程中加盖被代理人公章的效力等级分多种层次,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具有最强的证明力,除非相对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一般会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若加盖的系项目部印章,则需结合行为人身份权限、交易背景等综合判断相对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能约束被代理人。若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材料章等,该印章字面含义已限定了用途,原则上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相对人接受行为人使用此类与用途不符的印章签订合同,明显具有过失,则不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三、相对人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查
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需考量相对人身份及专业能力。长期从事商事交易或者长期与建筑行业打交道的专业材料供应商,其对行业惯例、风险的识别能力要高于普通个体。交易金额越高、法律后果越严重,对相对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就要求越高。交易过程中如发现交易前后合同加盖的印章不一致,或者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被行为人要求通过个人账户付款等异常信号,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将会显著加重,若相对人漠视、无视异常信号继续交易,会被认定存在过失。在信息技术日益更新的今天,相对人核实渠道也日益增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是相对人应尽注意义务的一部分,如果相对人有条件向被代理人核实,而未尽到核实义务,其善意且无过失的主张将难以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