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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的范围认定

日期: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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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李鑫林

【案情】

2024年2月,范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与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徐某因此次事故受伤致残,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九级伤残,同时明确了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徐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其中要求赔偿继子赵某、妻子郭某前夫之母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举证证明二人长期与徐某夫妻共同生活,由徐某实际供养。

【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仅与他人形成事实扶养关系、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时,如何界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的范围,赵某与刘某能否被认定为本案适格被扶养人。

笔者认为,本案中继子赵某可依法认定为被扶养人,刘某则不应纳入被扶养人范畴。被扶养人生活费旨在弥补受害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后,无力继续供养相关人员产生的经济损失,该项赔偿有着明确的法定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不能仅凭双方存在事实扶养、照料行为,就随意扩大被扶养人的主体范围。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赵某依法属于本案适格被扶养人。徐某与妻子成婚时,赵某虽已成年,双方未形成法定的继子女抚养关系,但赵某经评定为二级残疾,客观上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同时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赵某长期依靠徐某夫妻照料、供养,基本生活完全依附于徐某。从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初衷来看,对于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长期由受害人实际扶养的人员,应当结合客观生存现状认定为被扶养人,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因此徐某主张赵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合理依据。

其次,刘某不应被认定为本案的被扶养人。第一,从法定扶养义务来讲,刘某是徐某配偶前夫的母亲,二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徐某对刘某自始不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第二,若将此类仅基于情谊、道德形成的事实照料关系纳入被扶养人范围,还会产生诸多现实弊端:一是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某些当事人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赔偿金而虚构、捏造扶养关系,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事实扶养关系本身缺乏统一、清晰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究竟持续多久、付出多少帮扶才算形成扶养关系,以及如何区分日常一般性照顾与长期持续性扶养,都没有明确依据,易造成裁判标准混乱。但对实践中存在的特殊个例也要有清醒的判别,不能一概否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受害人实际收养孤儿,因各类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正规收养手续,无法形成合法的收养法律关系,但双方已经建立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受害人也切实履行了抚养义务,在此类情形下,受害人主张相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法可以予以支持。就本案而言,徐某对刘某的自发照料帮扶行为,传承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值得褒扬与推广,但在责任认定中,不能因倡导道德,就判令侵权责任人承担受害方基于道德考量主动承受的额外义务。

综上,认定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被扶养人,既要考量当事人实际生活依附状态,更要严守法律划定的主体边界。面对各类事实扶养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于残疾失能、无独立生活来源且完全依靠受害人供养的人员,可依法认定为被扶养人;对于和受害人无法律扶养义务,仅因道德、情谊形成日常照料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赵某属于适格被扶养人,未支持刘某对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