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刘 杨)长期合作的货主累计拖欠60余万元运费,承运人在催款无果后,私自扣留承运货物试图抵债,此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南通、通州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货主全额支付拖欠运费及利息,同时驳回了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诉求。
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长期开展货物运输合作,2024年3月,罗某与杨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罗某为杨某运输托盘化纤丝,运费按车次结算,卸货后凭回单当天付款。罗某还向杨某支付了20万元作为独家合作押金。然而,截至2025年5月,杨某累计欠付运费高达60余万元。心急如焚的罗某在装载完三车货物后,以“不付清欠款不放货”为由,强行扣留了这三车货物,试图以此逼迫对方结清欠款。杨某虽承认欠费,但要求立即返还原物。双方矛盾激化,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三车货物的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存在长期运输框架协议,但每趟运输均独立结算,运费欠款系多笔独立业务积累形成,与本次承运的三车货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外,罗某在扣货后未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反而自行处置了货物,进一步丧失了主张留置权的合法性基础。综上,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向罗某支付欠付运费6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罗某对案涉三车货物享有留置权的诉讼请求,并由罗某自行承担因不当扣货及处置货物引发的法律后果。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