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四年的墓穴为何突遭“退货”?
日期:07-27
本报通讯员 肖昕晔 邱华锋 本报记者 郎建强
一个是公墓管理人员,一个是殡葬服务人员,他们熟知非商用公墓的特殊性质,却铤而走险,罔顾家属的悲痛心情,把这份特殊的寄托当作牟利工具。2026年6月16日,经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和谢某均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墓地疑有使用痕迹
2020年,无锡的王先生在为年事已高的父母筹备身后事宜的过程中,联系上了从事殡葬服务的谢某。几天后,谢某带他来到一处墓园,这里山青水绿,林木环绕,环境很是不错。王先生认为这是个难得的好地方,便向谢某购买了该墓园的一处双穴墓地,并支付现金。
几年后的2024年9月,谢某突然找上门来说,最近领导要对墓地进行检查,此前已成交的墓地不卖了,要求王先生将墓地退出来。面对这样的要求,王先生不能接受,毕竟父母的名字都已刻上。过后,王先生细细回想当年的情景,似乎也并非全无异常——他实地查看时,就隐约感觉自己看中的墓穴不像新的,但成交后确实收到2张加盖该公墓公章的墓穴证等,便没再深究。现在细想,才发觉不对劲。
墓穴证竟是伪造的
已成交为何突然要求作废?证件齐全的墓穴为何有使用痕迹?原来,早在2016年,无锡某社区聘用A物业公司负责某非商用公墓的日常运营管理。2020年12月,员工朱某被A公司安排至该公墓工作,负责墓穴登记办证、协助安葬、墓葬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在职期间,他认识了从事殡葬服务的谢某。一天,谢某联系他,提出合作私卖公墓牟利的主意,并承诺成交后会给“好处费”。作为公墓管理人员,朱某自认为对公墓情况了如指掌,觉得那些已迁出的空置二手墓穴无人在意,是适合下手的对象。于是,二人合谋利用朱某对该公墓日常管理的职务便利,由谢某负责联系客户、商定价格、收取款项、修整墓地等,由朱某负责篡改公墓墓穴底册、提供伪造的墓穴证,将该公墓内已迁出的空置二手墓穴私自售卖牟利。
严惩腐败护民生福祉
2024年10月,相关部门在殡葬行业专项整治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6年3月,滨湖区检察院接报后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随后,承办人调取了公墓及土地权属材料、公墓管理协议等证据材料,夯实了指控犯罪的主客观证据和事实基础。
经核查,2020年至2024年间,上述两人共售卖该公墓二手墓穴17处,非法侵占墓穴售卖款人民币近19万元。2026年5月19日,滨湖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朱某和谢某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同步开展追赃挽损,主动听取被害单位意见,通过释法说理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部分赃款。朱某、谢某两人因心存侥幸进行职务侵占,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