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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证据化视角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

日期: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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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宋 洁

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核心载体,更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关键制度工具。其通过全面呈现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办案机关选择恰当处遇方式和针对性帮教矫治措施提供重要依据。鉴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司法程序需兼顾惩罚与教育功能,如何实现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化规范适用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有机统一,急需结合检察办案实际深入探索。

明确证据化定位是规范适用的基础。我国学术界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争论,通说认为“肯定论”更具有合理性,但需明确其并非简单归入法定证据种类,而是契合未成年人司法特殊性的“特殊证据”。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会调查报告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审查要求,为证据化提供了规范支撑。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需把握两大核心,一是确认其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即审查报告是否由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收集,是否反映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成长经历等客观情况,且与定罪量刑事实存在关联;二是突出“教育矫治导向”,避免仅将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而忽视帮教功能,应纳入证据清单实质化审查,探究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其社会危险性,将其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有的证据类型规范适用。

细化制作与审查流程是提升证据质量的关键。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在于通过流程化管理保障其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而非单纯追求形式完备。在制作阶段,公检法机关可自行调查或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但调查人员需经法律、心理学等专业培训,且强制落实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关键信息多方核实等流程。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可建立“形式 +实质”双层审查模式,形式审查聚焦调查主体资质、程序合规性、文书要件完整性;实质审查则通过比对案卷材料、讯问涉罪未成年人、询问法定代理人、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真实性,重点审查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再犯风险评估等核心内容。经审查,对报告存在程序瑕疵的要求补充完善,对内容虚假、缺乏依据的依法不予采信。

协同衔接与跟踪监督是筑牢权益保障的防线。一方面,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合力。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价值实现,离不开各环节的衔接,制作时要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矫治教育为前提,明确调查期限、报告模板与核心内容模块,保障完整性;在审查适用时,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中,应将报告中矫正需求与帮教方案精准对接,避免脱节。另一方面,跟进监督保障适用效果。检察机关应持续跟踪报告的采信与运用情况,庭审中若控辩双方对报告中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争议较大,法庭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辩论,必要时通知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保障当事人异议权;裁判文书生效后,监督执行机构依据报告开展个别化教育矫治,定期评估矫正效果并动态更新报告内容。同时,依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影响其“无痕”回归社会,切实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综上,社会调查报告的规范适用需以刑事证据理论为支撑,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明确证据化定位、细化流程管理、强化协同监督,全面提升其证据质量与适用质效,实现未成年人司法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