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董 雯)一口蟹塘,系着一户蟹农全年的生计与期盼,几瓶除草剂,却险些将这份希望彻底碾碎。近日,兴化市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几瓶除草剂换来的是57.8万元的赔偿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蟹塘承包事宜积有旧怨,承包期满交接之际,双方矛盾再度激化。张某为泄私愤,趁夜色将强力除草剂投入即将由李某经营的蟹塘。
李某接手养殖后,多次栽种“伊乐藻”,可本该长势繁茂的水草,总是快速枯黄腐烂。对蟹农而言,“伊乐藻”素有“蟹塘第一草”之称,既能净化水质,又是螃蟹蜕壳的天然保护伞。除草剂的投入,让本应生长茂密的水草被毁,直接导致蟹塘水体恶化,螃蟹面临大面积死亡的风险。李某全年的养殖心血与经济收入,险些化为泡影。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然而,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
承办法官当庭释法:在现代特色农业体系中,蟹塘水体及生态资源是蟹农赖以生存的核心生产资料,其价值等同于工厂的生产设备、农田的耕牛。张某为泄愤,明知除草剂会严重破坏蟹塘生态环境,仍故意实施投放行为,直接导致蟹塘水草无法存活,进而导致李某的养殖生产无法正常开展,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官,我知道错了,庭前,经调解我赔偿了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7.8万元,李某同意蟹塘由我继续承包,我也愿意承担后续的生态修复责任,请求法院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减轻,依法对张某判处缓刑。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惩罚不是唯一目的,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才是关键。通过调解促成赔偿谅解,既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从根源上避免“一场官司三代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