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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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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检察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地见效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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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崔晨程 陈梦清

本报记者 郎建强

“感谢检察官,回家这两天,对我们公司来说真是一场及时雨。”近日,在张家港市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张某在和驻所检察官谈话时感慨道。这是张家港检察院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又一实践。

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曾长期“沉睡”。近年来,在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下,这一条款正逐渐被“唤醒”。

2025年3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建立拘役罪犯回家评估审批机制,为条款落地铺平制度轨道。

机制建起来了,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开始受益。2026年4月底,张家港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巡察时,发现一名在押人员神色凝重,情绪低落。经单独谈话了解到,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目前在看守所留所服刑。张某是当地一家锅炉厂的法定代表人,之前承接了两个国外订单,累计近2000万元的项目。服刑期间,两个项目的生产进度、百余名员工的工资发放、合同签署、招投标确认等均急需本人处理,如不及时解决,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检察官对谈话内容进行了详细记录,并提醒张某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可以向看守所提请拘役罪犯回家的申请。随即,张某向看守所提交了申请。管教民警在审核时发现,张某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两次。为更加准确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民警向检察官征求评审意见。

驻所检察室就此展开实质性调查,通过走访谈话、查询台账等方式核实张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通过实地走访企业、核查纳税情况,证实企业当前确实面临紧急事项,需要张某本人处理。同时,经查张某因赌博被治安处罚的情形发生在2006年,近20年来张某再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

据此,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一致认为张某符合拘役罪犯回家条件。看守所依法批准其回家的申请。两天后,张某顺利返所,愁容变笑颜。他告诉检察官,回家的两天不仅处理了手上的项目,确保了生产的衔接及二季度的生产,还跟上海一家客户签了价值500万元的新合同。“如果不是我亲自过去,价格很可能谈不下来,工期也会受到影响。”在返所后的谈话中,他再次向驻所检察官表示感谢。

从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到个案办理中精准适用,再到常态化平稳运行,张家港市检察院与看守所形成了联席会议、协作评估等工作模式,通过对拘役罪犯回家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社会危险性进行准确核查,确保了“放得出、管得住、回得来”。

张家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洪春表示,将持续加强与监管场所的协作配合,不断激活这一条款,让刑罚执行既有力度又不失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