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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业主多年未质疑物业账目

日期: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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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小区物业公司逐年公示财务收支,业主及业委会均未提出异议,物业退场后新一届业委会就既往账目提起诉讼,其诉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业主委员会诉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纠纷案。

2013年10月起,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物业公司逐年对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公示。2023年,新一届业委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物业公司于同年12月底退出小区。业委会梳理历年公示的公共收益明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多个年度存在未公示或违规支出的情况,包括未公示广告费、快递柜场地费等收入,以及将本应由物业经营成本承担的维修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业委会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2016年至2023年间各项公共收益及不合理支出共计50余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收益的认定应以实际收入为依据。业委会主张存在未公示的广告费、快递柜场地费收入等,仅提交相关合同复印件,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及款项已实际收取。关于有争议的维修支出,物业公司提交了费用台账、发票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支出真实性,且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区分日常养护与大中型维修项目,后者不属于物业公司经营成本范围,由公共收益列支具有合同依据。对于公共收益的收入与支出,物业公司均在年度公示中完整列明,业主及前任业委会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公示内容的认可。上述款项在物业公司退场后重新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公共收益结余款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业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共收益的认定标准及财务公示的法律效力。首先,公共收益的认定应以“实际收入”为依据,不能仅凭合同复印件推断收入金额。业委会主张未公示收益,须举证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及款项已实际收取,否则不予支持。其次,物业公司长期、连续地进行财务公示,业主及业委会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法应视为对公示内容的认可。财务公示制度具有“公示公信”功能,旨在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赋予公示内容一定程度的确定力。业主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将破坏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该案提醒广大业主及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公示的财务信息,应积极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书面记录。物业公司应当规范财务公示程序,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维护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信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