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在床上“吞云吐雾”是不少烟民的常态,但这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往往潜藏着火灾隐患。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承租人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的后果。一纸判决,再次敲响了消防安全的警钟。
一场火烧出的租房赔偿纠纷
2025年10月31日清晨,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突闻刺鼻焦糊味。推门一看,卧室内被褥正冒浓烟,火苗已蹿上床垫。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但卧室内床具、桌椅、地板、墙面已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
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主协商便私自搬离。房东祁女士无奈自行花费7000元维修房屋,随后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孙当庭拒绝:“我正常居住,没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都不明,凭什么让我赔?”不仅如此,他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其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一场看似普通的租房失火,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烟灰缸里的“铁证”锁定元凶
案件审理中,消防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成为定案关键。现场勘查表明: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无外人侵入迹象,排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赫然留有大量烟头。
庭审中,小孙亦自认长期抽烟,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内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未参与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反诉请求。
小孙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租房期间应规范用火用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出租屋火灾的责任划分,核心在于查明失火原因及各方是否存在过错。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兰真红介绍,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规定,出租人仅在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维修、告知义务时,方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卧床吸烟、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兰真红指出,若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房东才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出租屋人员密集、杂物堆积,消防安全隐患尤为突出。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习惯卧床吸烟、随手乱扔烟头,殊不知烟头表面温度可达200℃,中心温度高达700℃~800℃,远超棉被、床单等常见易燃物燃点,短短数分钟即可引燃可燃物酿成火灾。”兰真红提醒广大租房群众,吸烟务必彻底熄灭烟头,严禁卧床吸烟或在床上、沙发上随意丢弃烟蒂;租房期间规范用火用电,不私拉乱接,离开房间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