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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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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装饰公司被判掺假欺诈部分三倍赔偿

日期: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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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定制家居为消费者提供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一站式服务,因其省心省力,已成为家庭装修的一个重要选择。但在装修过程中,因装修缺陷、货不对板等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近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定制橱柜更换约定板材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赔偿消费者2.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5月,郑某为装修新居,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定制的衣柜、酒柜、橱柜必须全部使用“某圆ENF级”环保板材,如以次充好或者使用假冒品牌,某建筑装饰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某建筑装饰公司向郑某出具装修预算书,载明总报价为12万元,打七六折后,实际结算价为9万余元。其中,橱柜类板材价款为3万余元。

装修结束后,郑某在验收时发现,定制橱柜使用的板材并非全部为约定品牌,其中掺杂了不少其他品牌的板材。因协商处理未果,郑某遂将某建筑装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照定制橱柜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勘验,双方确认案涉定制橱柜使用的板材中其他品牌占比为30%。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案中,郑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就案涉定制橱柜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保护。郑某在依照合同履行其付款义务后,该公司有义务向郑某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标的物,但该公司交付的定制橱柜所使用的板材并非合同约定的“某圆ENF级”环保板材,其行为构成欺诈。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案中,因案涉橱柜可以进行拆分,且该公司使用的板材中系其他品牌的比例为30%,属于部分掺假,故应对其掺假欺诈部分适用三倍赔偿罚则。又因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某100%持股,且杨某未能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定制家居凭借个性化适配优势深受消费者青睐,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但因定制家居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产品用材较为隐蔽,部分经营者为压降经营成本,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掺杂使用其他品牌产品的情形。经营者所提供的定制家居货不对板,部分掺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降低了定制家居的整体品质,明显超出消费者基于实物样品对定制家居商品产生的可预期信赖及合理心理预期,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和使用体验,构成消费欺诈。

定制家居经营者须诚信经营,切勿以次充好,或擅自更换其他非约定品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定制家居合同时,要对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在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时对材料型号和样式进行监督,在装修结束时及时履行验收义务。此外,还应加强收集、固定证据意识,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及消费转账单据等,以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