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日期:07-16
(2026)苏0191执1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旻与被执行人罗中萍、徐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中萍本人小红书平台侵权账号已经注销,无法发布向申请人何旻的道歉信。根据本院作出(2025)苏0191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现本院发布公告将生效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本案生效裁判文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罗中萍、徐瑾因对其子在案涉钢琴比赛中未获奖项存有异议,继而通过微信朋友圈、家长群、小红书平台等网络渠道,公开发布指控比赛存在“黑幕”“名次内定”“第三名系原告私教学生”“原告利用职务谋私”等一系列言论。特别是在学校已发布公开信公布调查结论,澄清原告不存在不当行为之后,仍持续发表贬损原告的讽刺性文章,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从内容上看,相关言论已超出就赛事结果进行质疑、监督的合理范畴,直接指向原告个人的职业操守与品德,并使用带有贬损、讥讽意味的措辞。从传播后果看,相关文章及言论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点击、评论及转发,评论区中出现诸多对原告教学能力、个人品德的负面评价,足以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产生了名誉被损害的客观后果。关于反诉被告何旻是否对反诉原告罗中萍、徐瑾构成侵权的问题。反诉原告主张,何旻在比赛中存在不公行为并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其家庭遭受网络暴力与不公待遇。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中萍、徐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侵权账号分别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小红书平台公开发布向原告何旻的道歉信,道歉信需置顶30日,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否则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费用由被告罗中萍、徐瑾承担;二、被告罗中萍、徐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合计3001元;三、驳回原告何旻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罗中萍、徐瑾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00元,反诉费为2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何旻负担3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罗中萍、徐瑾负担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