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何成龙 栾艺伟)从山顶坐皮划艇顺流而下,360°大回环、45度急转、漂流时长1.5小时,肾上腺素飙升,尖叫四起……这本是一场期待已久的“速度与激情”,却不料,一名游客在漂流中意外受伤,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对于这笔人身损害赔偿,是旅行社埋单还是游客自担责任?近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盛夏时节,漂流成了不少人的“避暑首选”。50多岁的吴女士随亲友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行程中的一个重头戏,便是悬崖瀑布漂流。出发前,旅行社向吴女士等人发送了出团通知书,禁漂人群标注为:儿童5岁以下、老人70岁及以上,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参加漂流的人员。
之后,吴女士按照行程安排参加了悬崖瀑布漂流项目。然而,当皮划艇从高处顺流而下,重重触击水面时,一阵剧烈震动袭来,吴女士只觉腰部一阵剧痛,整个人动弹不得。景区工作人员当即陪同吴女士前往当地医院就诊,当晚吴女士被转回靖江本地医院。经诊断为胸椎骨折T12,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仍需绝对卧床休息。
吴女士因此次受伤造成不少损失,她找到旅行社协商赔偿,但未能协商一致,吴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庭上,吴女士认为,旅行社没有提前告知漂流过程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则辩称,吴女士对自身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晓漂流项目的风险。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漂流的具体安全注意事项,向吴女士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吴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吴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是否有能力参加该项活动估计不足,并且在漂流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亦存在较大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