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法修订为契机推动刑罚执行体系现代化升级
日期:07-16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该法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文由78条扩充至121条,在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细化了程序性规定,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推动监狱工作由传统“监管惩罚”向“改造矫治”转型。立足新法实施背景,结合当前刑罚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规范碎片化、技术应用失序与矫治效能不足等突出问题,亟需从规范执行、技术治理与矫治修复三个维度持续推进配套机制完善。
规范执行:
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性边界
新法在刑罚执行程序中引入评审委员会评审、狱内公示(减刑假释公示5个工作日,暂予监外执行公示3个工作日)及集体决定等制度,为执行权力规范运行提供了基本程序框架。然制度落地仍需检察监督手段的实质跟进。当前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中仅享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质疑权,最终决定权仍由刑罚执行机关与审判机关掌握,监督效力有待提升。建议在新法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探索赋予检察机关案件启动监督权及暂缓执行建议权,推动监督方式由事后纠偏向全程介入转变。同时,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就“收押难”“送监难”作出制度安排,但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因“余刑认定”产生的管辖争议在实践中仍时有发生。建议今后在相关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余刑计算的起算时点(是否包含上诉期、节假日)及异议处理机制,避免因规范缺失导致执行梗阻。
技术治理:
划定智能行刑的法治边界
新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当前,社区矫正领域已普遍推行手机签到、电子腕带等定位技术,监狱内部也在推进“智慧计分考核系统”及罪犯危险性评估智能工具的试点应用。但技术应用亦存在潜在风险:若算法过度依赖犯罪类型等静态标签而忽视动态改造表现,可能固化和放大评估偏误,影响减刑、假释决定的公正性。据此,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算法参数定期公开与独立审查制度,确保评估模型具备可解释性与可追溯性;另一方面,应明确电子数据、生物监测数据等新型证据的采集程序、证明力标准及质证规则,同时确立“目的限定—最小必要—退出机制”的技术应用三重法治边界,将技术理性严格纳入制度约束范畴。
矫治修复:
从管控本位迈向再社会化优先
新法第四条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及“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原则,明确将再社会化确立为监禁刑执行的终极目标。但传统“安全优先”的管控模式仍具有较大惯性。以某危险犯矫治个案为例,其入监评估仅依据犯罪记录与刑期,忽视了离异家庭背景导致的心理孤僻因素,被简单归类为高度危险犯后管理冲突频发。此案例表明,单纯依赖静态风险评估易产生误判。建议建立“评估—分类—处遇—反馈”的动态闭环机制:入监阶段结合静态历史数据、心理测评结果与社会支持状况开展多维评估;每季度定期复评并动态调整分级处遇措施,对高风险罪犯实施强化心理干预,对低风险罪犯重点开展社会适应训练。同时,应系统引入循证心理矫治方法,以认知行为疗法等经实证验证的干预手段,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切实提升矫治措施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新修订的监狱法为刑罚执行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唯有在规范执行中强化权力制衡,在技术应用中恪守伦理底线,在矫治修复中彰显人文关怀,方能将“纸面上的法典”真正转化为推动刑罚执行体系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