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探索
日期:07-1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下称综治中心)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矛盾纠纷化解的前沿阵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笔者调研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制度设计不够细化。202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检察机关参与综治中心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因工作职责和流程标准无法完全细化,加之部分地区未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制度,导致基层检察院在综治中心的履职内容相对模糊。二是职能定位尚未明晰。少数基层检察院对融入综治中心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将其视为“额外任务”,导致实质化参与程度不足,未主动参与矛盾排查、风险研判、联合调解等工作,检察履职与基层治理融合不够。三是部门协同有待加强。部分基层检察院仍停留在窗口进驻层面,在与其他部门在深化信息共享、联合处置、协同发力等方面仍存在沟通不畅、各自为战等问题,尚未形成同频共振的工作合力。
在深度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基层检察院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提升入驻综治中心的工作质效:
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基层检察院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是深度融入综治中心建设的根本保障,应当从“细化顶层设计,突出地方实践”两个层面完善现有制度体系。各地应在最高检工作指引的基础上,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明确检察院在综治中心的工作职责范围,建立“综治中心统筹协调、检察院依法履职”的工作格局。
开展实质化融合履职。针对职能定位偏差,基层检察院应当树立“办案与治理并重”的履职理念,精准定位在综治中心的履职方向。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治理提质、群众满意为目标,突出自身在法律监督、刑事和解、支持起诉、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化解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矛盾风险排查,开展专项法律监督线索排查,扎实做好诉求接待、法律咨询、民生保障等各项工作,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在派驻方式上,可深化运用“控申常驻+业务部门轮驻”“1+2+N”常驻轮值等成熟模式,实现从“物理进驻”向“化学融合”的转变。
推动多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协同联动机制,如日排查、周研判、月调度及联合会商制度,针对跨部门、跨领域的矛盾纠纷,由综治中心统筹协调,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凝聚专业合力。建立线索移送闭环机制,明确各部门线索移送的范围、时限和反馈要求,由综治中心对线索移送和处理情况进行全程督办,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推进信息化建设一体化,搭建统一的综治中心数字化协同平台,推动部门核心数据共享,为基层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风险研判提供有效数据支撑。
综上,基层检察院在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切实立足自身职能,推动完善机制建设,强化实质性融合履职,深化多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共同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努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