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夜宵摊上的口角,演变为拳脚相加的肢体冲突;一份派出所里的调解协议,又引出后续的欠条风波。面对“不承认、不鉴定”的消极抗辩,法院如何认定欠条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明确消极抗辩下欠条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
金某与赵某在夜宵排档内因琐事发生冲突。经公安机关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自愿放弃伤情鉴定,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赵某赔偿金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当日,赵某向金某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
一段时间后,金某向赵某出示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本人赵某,因打伤金某,经协商赔偿对方20000元整。已付75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2500元……”金某向赵某索要赔偿款,但赵某否认欠条由其出具。金某催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支付赔偿款125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确定双方核心争议焦点——案涉欠条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
在事实查明层面,法官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金某已提交欠条原件,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赵某虽说欠条“不是我写的”,但又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结合公安机关调解笔录、双方已实际履行初始赔偿协议等客观事实,对欠条的形成背景、内容逻辑及双方后续行为进行综合审查,最终依法认定:该欠条系双方在调解协议基础上对赔偿金额的合法变更,内容真实、形式完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依法裁判与情理疏导并重。一方面,向赵某充分释明“否认欠条却不申请鉴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明确指出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即应受其约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纠纷已依法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新的冲突,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争议。
综合全案证据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否认欠条真实性却不申请鉴定,结合双方调解协议,足以认定欠条真实有效,双方已对赔偿数额作出变更。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金某支付剩余赔偿款12500元。
法官说法:
双方虽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治安协议,但此后就赔偿金额另行形成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一方未按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名即代表对内容的认可,否认签字效力但无法提供合理依据或证据支持的,其抗辩难以成立。法律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消极否认、怠于举证不仅无法免除自身责任,反而可能导致不利裁判结果。本案中,赵某否认欠条却怠于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认定其承担不利后果,彰显了对合法民事协议的保护。
法官在此提醒:在民事交往中,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份书面文件,签字确认前务必核实内容。如果认为文件系伪造或存在重大误解,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申请鉴定、提供反证等,否则将自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