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七万“变美”反致面瘫 无证行医者“退一赔三”
日期:07-14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物质生活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医美改善外貌、提升自信。然而,钱花了,脸不仅没变美,反而神经受伤——近期陈女士就遇到这样的糟心事。
2024年,陈女士为减轻脸部皱纹,经人介绍到当地一家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该院美容师周某向陈女士推荐了一款国外进口的“血清蛋白美容针”,声称效果明显且安全无害。在近半年时间里,周某多次以面部注射方式为陈女士提供服务,陈女士先后花费共计7万余元。
不久,陈女士脸部逐渐出现不适,下颌麻木。经周某多次“调理”,症状非但未缓解,反而日益加重。陈女士无奈前往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陈女士右侧面部触觉、痛觉减退,额纹对称,口齿不利;最终被诊断为:周围神经损伤、三叉神经损伤,医生建议其前往专科进一步治疗。
双方产生纠纷后,陈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调查,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属于“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情形。相关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最终,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女士诉至宿迁市宿豫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为美化外观接受美容服务,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与杨某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其合法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此外,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注射美容因涉及药物注射、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而非普通生活美容。医疗美容直接关系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法律对操作者设定了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且须在合法医疗机构内开展服务。
该案中,周某在未取得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在普通美容店内为陈女士实施面部注射,本质上属于“非法行医”,既违反了医疗服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也漠视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法院依法对陈女士提出的“退一赔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对从业者而言,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有本质区别,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美容操作,必须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医师在合规医疗机构内实施。无证开展医美服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高额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消费者在消费前务必做到查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查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和批准文号。
消费者若遭遇非法医美侵害,要及时固定消费记录、服务项目明细、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或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