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敬超 柴祥飞)近日,丰县法院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充分了解伤者的客观情况后,积极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快速完成行为能力认定与监护权指定,高效打通困境群众维权“绿色通道”。
2024年6月,李某在外地高空作业时不幸坠落。历经多轮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李某出院后持续卧床,呈植物人状态,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高额的治疗、护理费用让本不宽裕的家庭不堪重负,生活陷入困境。
为追偿损失、缓解家庭压力,李某的配偶孙某计划前往事发地诉讼维权。然而,一个现实的难题横亘在孙某面前:丈夫已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自行主张权利、办理诉讼及理赔相关事宜。而孙某作为妻子,在未获得监护权之前,无权代其处理相关财产和法律事务。今年4月,因李某的户籍地在丰县,孙某向丰县法院提起了特别程序申请,希望能尽快确认自己的监护人身份,替夫维权。
按照传统办案流程,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需要启用司法鉴定程序,但是仅等待鉴定报告往往就需要两三个月。对于急需赔偿金维系治疗的伤者家庭来说,这无疑是漫长的煎熬。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李某的病情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属于典型的“明伤”情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果断摒弃机械流程,启动实地核查机制。法官不仅调取李某全套住院病历、走访邻居获取证人证言,更直接邀请专业医师一同上门现场进行病情评估。综合走访调查情况,在充分征求其他近亲属的意见后,法院依法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的配偶孙某为其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