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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浅议网络空间涉企权益检察保护

日期: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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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空间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场域。随着我国网民规模接近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8%,网络空间不仅承载着亿万民众的生产生活需求,更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领域。然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无界性和技术复杂性,也使其成为不法分子侵害企业权益的新型土壤。以昆山市检察院办理的企业身份冒用案为典型例证,犯罪分子冒用企业身份发布虚假理财广告,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暴露出当前网络空间涉企权益保护面临的身份冒用、平台责任认定、电子证据审查和刑民衔接等系统性难题。

现实困境与挑战

从实践案例来看,网络空间涉企权益保护主要面临四个方面的挑战。企业身份冒用问题突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匿名性伪造营业执照、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关键资质文件,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实时在线验证方面存在功能局限,网络平台的核验机制往往流于形式。平台责任认定存在困难,由于立法尚未清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对“合理审查义务”的边界缺乏明确界定,虚假广告隐蔽性强,平台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早期识别。

电子证据审查面临专业壁垒,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技能存在提升空间,可能导致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刑民衔接机制不畅,线索发现与移送不够顺畅,监督介入存在滞后性,网络空间的跨地域性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争议等风险。

全链条保障机制构建

针对这些困境,民事检察监督应当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全链条保障机制。在事前预防阶段,推动建立涉企网络身份统一认证与核验平台,整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官方数据源,实现企业主体网络身份“一码通”。同时构建涉企网络风险检察预警模型,对接裁判文书网、12309信访平台等数据源,实现风险早期识别和主动干预。

在事中监督阶段,建立网络平台广告发布者实质审查义务指引,细化广告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将“合理审查”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标准。指引应当明确文件核验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穿透式审查的启动情形,列举可推定平台“应知或明知”的客观标准。同时探索建立专家辅助机制,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设立电子证据审查专业团队,建立全国检察技术专家库,提升电子证据审查能力。

在事后救济阶段,构建检察主导的涉网刑民交叉案件双向衔接机制,制定线索识别与移送工作指引,建立闭环管理流程。完善证据衔接与保全机制,推动证据互认,探索“证据保全令”制度。同时构建涉网案件管辖权监督机制,依托“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实现跨区域检察协作常态化运行。

协同治理与未来发展

民事检察在“四大检察”协同体系中处于枢纽位置,通过提前介入民事个案、及时识别移送刑事犯罪线索、协同行政检察推动监管纠偏、必要时启动公益诉讼,能够发挥集成监督作用。针对行政机关监管漏洞,可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整改不力的,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同时探索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对大规模企业身份冒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及时移送线索,凝聚保护合力。

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检察机关应当持续创新理念和机制,强化大数据应用能力,完善跨部门协作,构建贯通网络空间全要素、全流程的法治治理体系,为数字经济行稳致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线上法治环境。通过精准履职全面激发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效能,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系统治理网络黑灰产,促进网络空间规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