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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楼下泡水索赔2万,法院为何不支持?

日期: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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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邻里因房屋漏水产生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定?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清晰界定不动产相邻各方权责,提示群众邻里相处讲情理、维权诉讼重证据。

张某与王某、杨某系上下楼邻居,张某房屋带阁楼。此前当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辖区累计降雨量超100毫米,王某、杨某家中遭积水浸泡,墙面、地板受损,扫地机器人故障报废。

事发后二人联系楼上张某,才知晓该房屋长期空置。王某、杨某认定积水由张某房屋渗漏引发,多次协商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维修、家电损毁各类损失2万余元,仅提交建材店铺报价单,并未实际开展修缮。

庭审中,张某提交无责佐证:当年水表读数为零,证实房屋空置无用水行为,积水根源为楼顶落水管堵塞;获悉楼下受损后,其主动出资修缮自家阁楼屋面墙体,已尽到房屋管护义务。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可见张某阁楼顶墙交界大面积霉变、卧室墙体渗水痕迹,楼下对应天花板、墙面墙皮开裂脱落。

法官释明,房屋产权人对专有部分负有管护义务,但侵权赔偿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全案证据,漏水发生时张某房屋空置、无水使用记录,积水并非其行为所致,且事后主动修缮房屋,不存在管护疏漏。王某、杨某提交的材料无法证实财产受损与张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诉求缺乏事实支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杨某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常楼上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十分常见,本案判决厘清三项关键要点:一是房屋产权人应定期检修防水、管道等设施,未尽管护义务致邻居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漏水纠纷举证责任明确,楼下受损方需举证损失、漏水事实与楼上存在因果关联,楼上住户可举证自身无过错免责;三是民事赔偿旨在弥补实际损失,不能借诉讼谋取额外收益。

法官提醒,邻里共处难免产生各类生活矛盾,优先友好协商、共同排查问题源头;协商不成起诉维权时,务必完整留存影像、票据等证据。行使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他人权益,共建和谐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