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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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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股东矛盾致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日期: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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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陈君君 黄俊楠

三个股东合伙开公司,不到一年就闹翻了——一方被踢出管理团队,公司停止经营、遣散员工、变卖资产。公司陷入僵局,股东能否请求法院判决解散?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3月,张某出资18万元,与魏某、谭某共同成立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张某持股30%,魏某和谭某合计持股70%。张某入股后担任公司监事。然而,合伙经营不到一年,股东之间便产生矛盾。2024年5月,张某被清退出公司企业微信,随后离职。此后,魏某、谭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遣散员工、变卖资产、解除客户协议。2024年6月,魏某三次在股东群中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注销清算事宜,张某均未参加,魏某与谭某便自行作出决议。至起诉时,公司已基本没有收入,经营场地已转租,员工从约50人降至仅剩3人。张某认为,公司已经陷入僵局,继续存续只会让股东利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解散公司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关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关键在于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失灵、股东会等权力机构是否无法正常运转。该案中,张某入股后,股东会仅召开过一次,且张某因与其他股东存在分歧未能参加,股东之间的长期冲突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魏某、谭某合计持股70%,其停止经营的意思明确,公司已无收入、无新业务、无办公场所,员工几乎全部遣散。

关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个股东曾就股权转让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分歧无法通过内部途径化解。公司已形成僵局,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进一步受损。法院据此判决解散该公司。

法官说法:

该案明确了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判断,核心在于公司内部决策机制是否失灵、股东会等权力机构是否无法正常运转,而非简单以公司是否亏损为标准。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公司账面上有盈利就不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但法律关注的是公司的“管理”而非单纯的“经营”——即使公司尚有盈利,若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之间严重对立、董事会无法作出决策,同样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一步”,体现了司法对经营主体的审慎介入原则。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应尝试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第三方调解等方式化解分歧,只有在穷尽一切内部救济手段后,才能寻求司法解散这一终极救济。

法官提醒,对于准备合伙开公司的创业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机制、股东退出、争议解决等事项提前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小股东的保护性条款、特定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范围等,避免矛盾激化后陷入僵局无路可退。一旦出现僵局苗头,应尽早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防止损失持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