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园法萱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因故未办理产权过户,案涉房产因另一方背负债务被法院查封,房产归属方提出执行异议能否阻却司法处置?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诉讼请求,认定案外人依据离婚协议享有的财产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2017年,某合伙企业向某酒店管理中心出借资金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债权人诉至法院。2023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酒店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息;李某作为酒店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人的独资股东,因无法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及其前妻王某名下位于杭州的一处不动产,并拟启动拍卖程序。王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与李某已于2020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因长期在国外居住及后续房屋被查封等原因,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请求中止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合伙企业不服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处置案涉房产。
庭审中,某合伙企业诉称,案涉债务形成于2018年,李某、王某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分割房产,属于规避债务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房产分割约定不能对抗债权。王某辩称,案涉房屋由本人实际出资购置,未过户系长期定居境外及房屋被查封等客观因素所致,不存在故意拖延过户、协助逃债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离婚协议能否阻却执行,需要综合审查债务性质、确定时间与财产分割行为的先后关系,以及财产分割方案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李某成为酒店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人唯一股东的时间为2019年4月,其一人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直至2022至2023年经过司法审理才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二人在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的个人连带债务尚处于待定状态,没有证据证实双方事先预知确定债务、假借离婚恶意转移财产。
双方离婚时共分割五套房产,李某分得三套北京地区房产,王某分得岳阳、杭州两处房产,经查,李某所分得房产扣除既有抵押负担后仍存有较高剩余价值,结合房屋坐落、面积、市场价值等综合要素,整体财产分割方案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基于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遂依法判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的裁判厘清了离婚协议排除执行的审查标准。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依附于司法裁判确认,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股东是否需要个人偿债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仅凭基础债权设立在先,就径直否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审查财产分割是否存在逃债意图,不能片面依据房产数量对比,应当穿透式核查不动产实际价值、抵押负债、变现潜力,从实质层面判断分配是否失衡。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不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时,可依法通过撤销权诉讼维护自身债权;同时,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房产分割约定后,权益受让方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避免因长期怠于确权,后续遭遇查封时无法举证非自身过错,最终面临房产被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