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乾田)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非法捕捞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以司法力量筑牢水域生态保护防线。某日凌晨,张某、李某站在太湖某水域搭建的平台上,采用泥鳅打窝、活泥鳅作饵的方式,使用路亚竿进行垂钓。
二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发现现场有泥鳅1箱、路亚竿2把,以及渔获物翘嘴红鲌7.8千克。对此,渔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二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构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相关规定,渔政部门决定没收涉案渔获物翘嘴红鲌7.8千克,对二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明确要求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然而,张某、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渔政部门书面催告后,二人仍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渔政部门遂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人缴纳罚款1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元。
吴中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该案中,张某、李某以泥鳅打窝、活泥鳅做饵的方式使用钓具,行为性质明显区别于一般的休闲性、娱乐性垂钓,实质是变相从事捕捞活动,违反了禁渔相关规定。吴中法院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