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102执49号
原告达永红与被告韩正栾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苏010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生效判决认定被告韩正栾基于与原告和原告配偶之间的感情纠葛,在2020年至2025年五年时间里持续多次向原告发送短信,且短信中所使用的词句具有一定的侮辱性,侵扰了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原告隐私和人身尊严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正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原告达永红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韩正栾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由本院在《江苏法治报》刊登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韩正栾负担);二、被告韩正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达永红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达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韩正栾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中赔礼道歉相关内容,本院依法予以公告。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