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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营造低空经济发展法治化环境的几点思考

日期: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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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正成为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2026年将其正式定位为“新兴支柱产业”,标志着低空经济进入产业化加速落地的关键阶段。然而,当前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法治化环境建设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国家层面缺乏专门的低空经济基础性法律,现行法规以规制传统航空器为主,对新业态的适应性不足;空域管理权责划分不够清晰,军地民协同机制尚不顺畅;“黑飞”扰航、隐私侵权等安全问题频发,但监管手段滞后、处罚依据分散;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挑战。低空经济“飞起来、飞得高、飞得稳”,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

完善制度供给,构建系统完备的低空经济法治体系

法治化环境的首要条件是“有法可依”。当前,我国低空经济法治建设正在加速推进。202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将“低空经济”纳入制度框架,专门增设“发展促进”专章,从空域资源配置、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安排。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将“黑飞”行为纳入规制,填补了违法处罚的制度空白。这些国家层面的立法突破,为低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国家立法仍以规制传统航空器为主,对低空经济的通盘考量尚不充分,各地政策文件在法治层级和体系性方面仍有不足。营造法治化环境,需要加快构建“上位法引领、地方法细化、部门规章配套”的多层次体系。在这方面,南京已启动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地方立法调研,研究编制《南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2025—2035年)》,并发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启动6项市级标准研制,厘清政企在低空运行中的责权利,目前已形成相关立法建议文本。深圳、广州、苏州、无锡等地也已率先出台低空经济专项法规,积累了宝贵经验。

完善的制度供给应当包含三个层面:一是空域管理与飞行规则,明确不同高度、不同场景下的飞行权利与限制;二是产业促进与投融资保障,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三是安全责任与事故处置,划定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快低空经济促进条例立法进程,争取早日由立法调研转入正式立法,聚焦空域协同管理、安全运营标准、基础设施投融资等核心内容进行制度创新,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

强化智慧监管,筑牢安全发展的法治防线

低空经济飞行活动密度高、主体多元、时空分散,传统人工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应对。“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安全是低空经济行稳致远的底线。营造法治化环境,必须在智慧监管和安全治理方面同步发力。

在智慧监管层面,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提出建设覆盖低空飞行应用的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统管”的信息化监管。南京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方面已有积极探索,累计获批空域228个片区、总面积约2465平方公里,建成各类低空起降场(点)419个。南京浦口低空经济创新案例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依托实景三维模型实现低空空域一体化管控。在此基础上,还需配套法治化制度安排:加快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规范数据采集、共享和应用;明确监管平台的运行规则和主体责任,确保“管得住、放得开”。南京已发布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建议进一步扩大到飞行服务、安全保障等关键领域,使智慧监管既有技术支撑又有制度保障。

在安全治理层面,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从空域划设统筹兼顾、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唯一识别码等方面构建了安全法律防线。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黑飞”行为明确纳入规制范畴。南京出台了专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清晰标定了未实名登记、未持证飞行等11类“违规飞”行为,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八部门联合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此外,《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审议通过并施行,构建起机场周边空域保护的法律屏障。为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建议推动制定低空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运营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应急处置责任;同时针对无人机采集数据可能涉及的隐私问题,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侵权追责制度,使飞行安全与数据安全一体推进、双重保障。

深化协同共治,激发多元参与的法治效能

低空经济涉及空域管理、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多个维度,单一部门难以实现系统高效治理。营造法治化环境,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司法等多方力量协同共治,其中检察机关的履职具有独特价值。

在协同治理格局中,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检察机关应针对侵犯低空产业核心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犯罪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为低空经济领域的创新成果提供法治保障。二是融入公共安全治理。检察机关应当将检察监督职能融入低空经济治理,在无人机辅助公益诉讼数据采集方面积极探索。针对“黑飞”等安全隐患,可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履职。三是提供法律指引服务。检察机关可针对低空产业发展中的风险,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飞行安全内控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和法律风险。在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系点,提供法律风险防控、争议化解、法律指导等检察服务,让企业“飞得放心、飞得安心”。

同时,协同共治还需拓展更广维度。一是推进行业自治,引导建立低空经济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发挥行业组织在合法倡导、标准制定、争议调解中的作用。二是深化区域协同,长三角地区正在推进低空经济领域检察服务保障协同,建议在此基础上探索跨区域执法联动和标准互认,为低空经济“跨区域飞”扫清制度障碍。三是完善政企协同,依托供需对接平台加速成果转化,设立专项基金,以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重点项目研发,促进实践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进一步固化为长效机制。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赛道,法治是其行稳致远的基础性保障。面对重大发展机遇,应当充分发挥各地先发优势,正视当前法治化环境中的现实困境,以完善制度供给为引领,以强化智慧监管为支撑,以深化协同共治为路径,加快营造公平透明、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低空经济发展法治化环境。在这一进程中,检察机关既要做低空产业的“护航者”,更要做法治底线的“守护人”,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寻求最优平衡,让低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飞得更稳、飞得更高、飞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