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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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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法院:协议自愿签署,合法有效须担责

日期: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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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张雪怡 张家宁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否只要按时交租就万事大吉?私自加装电线引发火灾,责任该由谁来担?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各方责任。

2024年4月,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刘某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自行购买了电源线安装在化妆桌上使用。2024年7月,案涉房屋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起火物为化妆桌电气线路,造成房屋、家具、家电等损失。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修复协议》。此后,刘某对房屋进行了修复,但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完成全部修复工作,张某遂向宿豫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诉称,刘某个人使用物品不当导致火灾,虽开展部分修复工作,但至今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全部修复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

刘某辩称自己年龄小且电学知识不足,与刘某签订了承担全部维修责任的协议,但该协议是基于经验不足及认识错误,不能作为认定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宿豫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装潢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家具电器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修复费用为3.4万余元、家具电器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在租用房屋期间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连接设备的损失、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使用案涉房屋期间,因其自行购买的电源线起火引发房屋火灾,导致原告房屋装修及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受损,被告应对火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火灾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装修及家具、电器损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约定期限前将原告受损的房屋装修及家具、电器进行修复,但其仅完成部分房屋装修的修复,构成违约。

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订前消防部门已到现场调查并确认起火原因,被告在明知起火原因的情况下自愿与原告签订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故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4.7万余元并支付鉴定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和出租人均负有法定安全义务,出租人应当保障房屋原有水电设施完好,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承租人亦对租赁房屋及室内设施负有妥善保管、规范使用的义务。

此案中,承租人自行安装的电源线引发火灾事故,是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事故后双方达成的房屋修复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诚信、全面履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广大群众在日常居住中务必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用电、合规用电,不私自改装电路、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时排查居家火灾隐患。出租人系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的房屋设置有安全出口,配备有灭火器、逃生梯等消防设施。平时要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承租人也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用电、用气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时发现、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