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建 石 燕
【案情】
老陈和小陈系父子关系,共同拥有村里老宅所有权。2023年5月,父子二人为响应政府的农村住宅置换政策号召,签订了一份安置居住协议,协议约定:1.二人均同意对老宅进行拆迁安置,并配合政府办理相关手续;2.安置的新房产权归属儿子小陈所有,但父亲老陈享有居住权直至终老;3.老宅的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归小陈所有,但小陈在安置房拿房后,应当及时进行装修以供老陈居住使用。
2023年12月,小陈拿到新房钥匙及拆迁补偿款。当月,老陈在得知小陈拿房后,要求小陈及时对新房进行装修以便居住,小陈口头上予以答应,但未实际对房屋进行装修。2024年8月,在多次催促儿子对新房进行装修无果后,老陈无奈借款自行装修。2025年6月,装修完成后,老陈向小陈索要装修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陈支付装修款5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本条规定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敷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陈与老陈在安置居住协议中约定新房产权归属小陈所有,老陈享有居住权,且小陈在拿房后应当及时进行装修以供老陈使用。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然而,小陈在2023年12月拿房后直至2024年8月,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导致老陈无法居住使用,违反了安置居住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侵犯了老陈的合法权益。后老陈在多次催促无果后自行筹款对房屋进行装修,系维护自身居住权益的体现。至于装修费用,在核对老陈提供的部分装修费用发票后,并综合考虑当地的装修市场价格,酌定小陈向老陈支付3.5万元。
“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既是民生问题,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又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本案协议中约定了居住权,系民法典中新增的权利,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事人协议约定居住权,尤其是为老年人设立居住权益,不仅能够最大程度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还能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居住保障,彰显文明、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