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王海宾
本报记者 翟 敏
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多轮协调下,双方当事人不仅完成了涉案环境监测船的交接,困扰被执行人长达十五年的船舶看管费用问题也一并得到解决。案件办结后,双方均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
一纸判决,未能了结“船”与“账”
案件要从2010年说起,高某是一名具有船舶驾驶资格的渔民,经人介绍,临时为某监测中心驾驶一艘环境监测船。后因机构改革、人员调动等原因,该船长期停泊在某村北侧水产码头。高某在此期间实际承担了开船、看管、码头停靠等工作,但因均为口头约定,相关费用始终未能全部结算。高某也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妥善解决。
2024年8月,双方曾就费用问题进行过协商,因船舶已达到报废标准,申请人仅同意给付2018年至2024年期间的部分保管费用,双方诉求差距较大,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将高某诉至海陵法院,要求返还船舶;高某则在庭审中提出,须先解决相关费用问题方可返还。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返还船舶,申请人同时给付相应保管费用。判决生效后,高某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就案办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就地化解”的工作理念。
承办人认真研判案情后认为,如果只是机械执行判决、强制腾退,而没有解决高某补偿费用的问题,不仅难以实现案结事了,还可能引发新的信访矛盾,甚至激化双方对立情绪。这正是“枫桥经验”所强调的——不能把矛盾推向社会、推向上级,而要努力在基层一线就地化解。
基于这一思路,承办人确立了“强制执行威慑”与“组织双方和解”并行的办案策略。执行法官首先前往现场勘查,送达法律文书,并耐心听取高某的意见。
“船我可以还,但这船从看管、维护到修理,一直弄到2026年,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当时都是口头说的,庭审时也拿不出书面材料,但申请人一点补偿都不给,说不过去。”高某说,“法院要是强制执行,我也没办法,那我只能去他们单位和上级部门上访,总有一个能说理的地方。”高某同时提交了情况说明、码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请求在执行程序中帮助协调解决。
承办人认真审查材料后,向申请人释法说理:高某提出的酌情补偿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近八年来,高某在实际维护船舶过程中,购置了缆绳、水泵、清理保洁用品等,发现船舶漏水后还实施了排水、堵漏等行为,这些均属于履行看管责任的实际付出。其相应的资金支出和人力投入,由申请人酌情给予补偿,更为合理,也可以避免再次进入诉讼、执行程序。
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和“面对面”协商,申请人的态度逐步转变,从最初不愿协商,到最终接受酌情一次性补偿的方案;被执行人也逐渐放下对立情绪,降低了补偿要求的数额。
十五年积怨,一朝案结事了人和
经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申请人将一次性补偿款八千余元汇入法院账户,被执行人高某主动交付船舶,法院再将补偿款发放给高某。6月17日上午,承办人来到环境监测船停靠的码头,高某主动将船上个人物品全部搬离,将船舶交还申请人。申请人当场申请法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至此,这起长达十五年的矛盾纠纷,没有进入信访渠道,没有引发二次诉讼,没有激化双方对立,在基层执行环节得到了彻底化解。
6月18日下午,高某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语气中带着激动:“补偿款已经收到了!这个困扰我十五年的船舶问题,今天终于圆满解决了。感谢法官耐心协调处理!谢谢法官!”
一句朴实的感谢,是对执行法官辛勤付出的最好认可。这起案件的圆满执结,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
近年来,海陵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目标贯穿于执行工作全过程,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合理诉求,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