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思政教学
日期:06-29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目标。因此,思政与法学需协同发展、相互促进。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有自己独特的内在逻辑和外部特征,还蕴含着诸多优秀思想,为思政教学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文化土壤。笔者认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和现代诠释,使之融入思政教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活化文物精神内涵
根植道德情感观念
优秀传统文化在主张德政、教化以及宽刑、慎罚等方面有着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在思政教学中单纯以历史文献摘录和思想内容讲授,既无直观感受,又缺乏学术吸引力。从考古学的角度看,文物作为思想的琥珀,更具有思想张力和借鉴价值。教学实践中可以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为切入点,在参观、展示和介绍文物外在的基础上,探讨其所蕴含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教思想,引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以1849年出土的国家一级文物西周礼器大盂鼎为例,除了花纹精美、造型雄伟的外形特征,其内壁铭文还蕴含着丰富的德政思想:在治国方面,周康王认为,朝臣不酗酒、恭敬祭祀等德行与德政,是周朝立国之基。在吏治方面,周康王告诫要恪尽职守、辅政理国,主张官吏要具备“忠诚、勤勉、责任”道德伦理。大盂鼎铭文关于德政的内容比《尚书》更早,充分说明德治思想是以政治和宗法的双重延递方式而一脉相承,是中华文明数千年赓续不断的真实见证。
挖掘法律文化资源
培养法治规则意识
古代典籍、传统艺术等文化载体中蕴含着丰富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可运用历史比较法和开放性讨论等教学方式,以期获得窥豹之效。以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一则案件为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珮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当时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殴父,应枭首。这是一个典型的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案件,可以古今不同裁决思路为视点,讨论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从道德层面看,即使身处现代,甲为保护父亲乙而反击丙,初衷是防卫,虽有误伤,但无责难之处。从法律角度看,汉代法律以“志善而违于法者免”为原则,故董仲舒认为:君子原心,赦而不诛,不应当处罚甲。现代法治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实际具体分析:如果丙主动殴打乙,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程中的误伤一般不应处罚。如果乙、丙之间已存在互殴的情况,甲的行为虽然属于误伤,打击对象错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丙可能也存在过错,可酌情减轻对甲的处罚。究其本质,传统法律存在泛道德化的倾向,但对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关注值得肯定。现代法治文明禁止同态复仇,在出罪入罪时既看客观行为,也断主观方面,从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古至今,法治理念也经历了一个从以分析动机、目的为主,到主客观相统一的变化,这种趋势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结合时政热点信息
促进中华文化认同
新时期的思政教育应当有的放矢地巩固思想堤坝和做好风险预防,这也要求我们能够审时度势,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时政新闻巧妙结合,既有符合传统习惯的思维方式,又有顺应时代新意的法律表达,在分析中贯穿文化认同意识,形成潜移默化之功。事实上,诸多时政热点问题的产生,往往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域下层层解析,更能够让学生在阅读历史的过程中形成思维上的亲近感和文化上的认同感。
(本文系钟山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度科研课题“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政教育价值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