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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日期: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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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长期依附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按贪污罪对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巨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法定刑从两档调整为三档,且增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使2016年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丧失了规范基础。2026年4月10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26年解释)第八条重新规定了该罪直接参照贪污罪标准执行,不再保留倍比关系。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于2026年解释发布前发生、尚未判决的案件,应适用2016年解释还是2026年解释?该争议直接影响20万元至100万元数额区间内的案件适用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法定刑的问题。

刑法修正对旧司法解释的废止效力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确立了两项原则:行为时无司法解释的,适用新解释;行为时有司法解释的,适用行为时解释,但新解释有利的除外。该规则与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致,其适用前提是判断行为时是否存在有效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于对刑法条文的具体化解释。当刑法条文本身被修改,旧司法解释所解释的对象即发生变化。若修法导致法定刑结构发生实质性变更,旧解释中对应的内容即应丧失规范基础。从规范逻辑上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实质上废止了2016年解释在职务侵占罪中的适用效力。至2026年新解释发布前,该罪在数额标准上属于“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的状态。

2026年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一)本文的观点:

对于2026年解释发布前发生、尚未判决的职务侵占案件,应当适用《时间效力

规定》第二条,即“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适用2026年解释。根据该解释,职务侵占罪直接参照贪污罪数额标准执行,涉案20万至300万元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反对观点及其回应:

有观点认为,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继续适用2016年解释。理由是:2016年解释在案发时有效,属于“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2026年解释将数额标准从倍比关系调整为直接参照贪污罪标准,实质上降低了升档门槛,对被告人更为不利,故应适用2016年解释,即“数额巨大”仍按100万元以上认定。

该观点存在认识误区,忽视了刑法修正对司法解释效力的根本性影响。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且要求该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刑法条文在行为时仍然有效。2021年修法后,2016年解释所解释的对象已发生变化,该解释在规范上已无法继续适用。反对观点错误地将司法解释视为独立于刑法条文的规范,赋予其在刑法条文被修改后仍然自动延续的效力。《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刑法条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形。在刑法条文已被修改的情况下,旧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应优先由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决定,而非直接援引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法定刑的结构性调整,实质上废止了2016年解释的适用效力。至2026年解释发布前,该罪在数额标准上处于“无司法解释”状态。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对于尚未判决的案件,应当适用2026年解释。反对观点所主张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因忽视了刑法修正对旧司法解释效力的根本性影响,缺乏规范基础。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订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亦应适用2026年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