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被侵犯”,要求邻居换窗户
日期:06-24
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靖法萱)前后邻居,房屋紧挨,前排翻建房屋换了新窗户,后排邻居认为被侵犯了隐私。那么,这扇窗到底能不能开?近日,靖江市法院审结这起邻里纠纷,经过实地勘验用判决给出了答案。
胡某与杨某是前后相邻的邻居,杨某房屋位于前排,胡某房屋居于后排。2024年,杨某对自家房屋进行翻建,在后墙原有窗户基础上更换了窗扇,部分窗户尺寸略大于同排其他住户。
这一变动,让胡某心里犯了嘀咕:“他家地势本来就偏高,现在窗户又这么大,我家里日常起居、室内场景,他站在窗前岂不是一览无余?”尽管杨某在更换窗户后,已经主动为各扇窗户加装了百叶帘、磨砂玻璃以及普通窗帘,但胡某认为,这些遮挡设施随时可以拉开,根本无法从根源上消除隐私泄露的风险。
协商无果,胡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某将涉案的四扇窗户全部封堵,或者更换为不可开启的固定式磨砂玻璃窗。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专程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经现场查看,除杨某一楼东侧窗户在胡某家大门和纱门同时敞开的情况下,可看到客厅局部区域外,其余窗户均无法直接观察到胡某屋内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建筑物相邻关系中的隐私权保护主张,应结合不动产的合理利用、相邻方的容忍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杨某翻建房屋、更换窗户,目的为改善屋内通风、采光,属于正当行使其财产权利。原、被告房屋位于建筑物密集的城区,房屋间距有限,一方通过窗户观察到另一方室内部分区域是现实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客观现象。邻里之间对于这种偶然的、无针对性的、非持续性的视线互通,都负有合理程度的容忍义务,单纯的视线可及不必然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侵害。此外,杨某在更换窗户后,已经主动安装了百叶帘、磨砂玻璃等遮挡设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降低了对他人的影响。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杨某开设窗户是为其房屋的基本功能所需,未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对胡某隐私权的侵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非法窥视、拍摄、侵扰他人私密空间,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能仅凭“我感觉被侵犯”就得出结论,而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