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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兼职“只需挂名”? 在校大学生作为法定代表人被诉

日期: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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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官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莫名其妙成了被告……”近日,灌南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公司纠纷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于开庭前夕收到一封来自在校大学生的求助信件。

小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境困难,利用课余时间兼职。他在网上寻找兼职时,被人以“只需挂名、不担风险”为由诱导,在获得800元报酬的情况下,配合完成了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成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后该公司因经济纠纷被起诉,但公司已注销,小金作为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被列为被告。突如其来的诉讼使他面临多重风险。情急之下,小金写信向承办法官求助。

承办法官收到来信后立即调阅卷宗、核实案情,确认案涉债务实际发生于小金担任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小金对相关纠纷不知情,亦未参与任何公司经营或决策。案件事实虽清楚,但法律风险依然存在——若简单判决,“挂名”学生仍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在校大学生学业、征信及未来发展的负面影响,承办法官秉持柔性司法、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一方面,法官向小金释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晓将身份信息交由他人注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官耐心向原告方阐明案件事实与责任边界,指出小金是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薄弱,确属被诱导担任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未对公司运营产生实质影响。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与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原告同意变更诉讼主体,并自愿撤回对小金的起诉。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广大在校大学生及社会公众切莫因数百元“兼职费”,或他人口头承诺的“无风险”而轻易出借身份信息,充当“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监事。即使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挂名者仍可能依法对公司债务、行政处罚乃至执行案件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公司涉诉、欠债或违法经营,挂名者将面临被起诉、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个人征信受损、就业受阻等严重后果。几百元的报酬,可能换来数年的法律困扰与成长道路上的沉重负担,如被诱导参与类似情形,应主动保存证据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学校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