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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儿童游乐场内攀爬摔伤 家长监护缺位负主责

日期: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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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孩童在儿童乐园擅自踩凳攀爬柜台摔倒致面部受伤留疤,家长以场地存有安全隐患为由诉请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游乐场所现场管控存有疏漏,经营方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025年1月某日晚间,小美(化名)在被告某游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玩耍期间,小美通过踩凳子攀爬到模拟冰淇淋窗口的橱窗柜台上,试图伸手够取高处物品,下来时不慎踩空摔倒,导致面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孩子面部皮肤裂伤约3cm,缝合20针,创口愈合后面部遗留瘢痕。家长认为乐园场地存在尖锐物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后续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游乐公司辩称,受伤系孩子主动攀爬的危险行为所致,场地无安全隐患,乐园已提前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损害后果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该乐园在门店入口公示《顾客须知》,线上购票平台亦标注:“乐园不提供看护服务”“监护人需全程陪同看护”等提示。事发区域为角色扮演静态体验区,仅需站立互动,并无登高游玩的设计需求,案涉凳子系从其他游乐区挪移而来,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现场存在尖锐致伤物品。另据通话记录、监控佐证,工作人员发现小美独自玩耍、身边无家长看护后,先后6次致电其母亲,小美母亲短暂入园陪护半小时后,因外出取饮品再次离开,事故恰发生在监护人离场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监护人在乐园多次提示需全程陪护的情况下,擅自离场疏于看管,未能及时制止孩子踩凳攀爬的危险行为,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游乐场所虽已完成事前安全提示与电话预警,但作为面向低龄儿童的专业经营主体,未尽到常态化现场巡检义务,未能及时清理被随意挪动的凳子、未对高处柜体增设防护警示,危险源管控存在疏漏,需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法院核定各项合理损失后,酌定游乐公司赔偿3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儿童游乐场不等于托管中心,家长法定监护责任不可随意转嫁。未成年人辨识风险、自我防护能力有限,贴身看护是监护人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场地配有安全提示、工作人员巡回管理就放任孩子独自活动。孩子的安全,需要经营者的规范管理,更需要家长的用心守护。广大家长要树立“监护不可缺位”意识,带孩子进入游乐场所务必审慎看护,及时劝阻攀爬、翻越、乱挪设施等危险举动,不得将孩子独自留在场内。另一方面,对于游乐经营主体,安全保障不能仅依靠纸面提示,需立足未成年人活动特点加密场内巡查频次,从硬件管控与现场管理两方面筑牢游玩安全防线,最大限度降低孩童游玩受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