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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用假身份签协议 中介拒付返佣金

日期: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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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生活中,购房者通过房产中介专业服务,成为广大购房者选购心仪房屋的选择。然而,购房者如果遇到居心不良的中介,用假身份签返佣协议来规避法律责任,购房者该怎么办?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7月,购房者王某结识了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的李某,李某化名“唐某”与王某沟通。李某向其推荐某文旅城项目商品房,并承诺购房后将部分佣金返还给王某。同年7月29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一份《返佣协议》,约定待其公司收到开发商支付的全额推荐服务费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王某支付11万元。协议落款处,李某签上了“唐某”的化名,身份证号码亦故意填错。随后,王某通过李某的中介服务,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一套商品房,并付清全部购房款。此后,开发商将中介费支付给相关销售公司,李某获得了相应提成。但李某未按约定向王某支付11万元返佣款,且经王某多次催讨后失联。2025年8月,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11万元。

审理中,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返佣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开发商及分销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微信账号注册记录,确认“唐某”微信号确系用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且后续变更记录与其身份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虽然《返佣协议》签署人为“唐某”且身份证号码不实,但是根据微信账号确系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且一直由被告李某用于与原告王某就购房事宜进行沟通、议价以及承诺返佣,其身份具有同一性与连续性。其次,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被告李某以中介身份主动向原告王某推介案涉房屋,并就房屋价格进行磋商,其行为已实际履行中介人的推介义务。最后,原告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相关中介佣金经由某销售公司最终以提成形式支付给作为实际经办人的李某,这与《返佣协议》中“本公司收到开发商支付……推荐服务费”的约定内容及商业惯例相吻合。因此,被告李某使用化名与不实信息签署《返佣协议》,不影响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李某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11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中,部分当事人使用化名或虚假身份签署协议,意图规避法律责任,但法律注重实质关系,化名不能成为逃避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因此,购房者应对中介“返佣”承诺保持审慎,建议核实中介真实身份与从业资质,要求书面协议载明双方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返佣金额及支付条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如发现对方使用化名或虚假身份,应及时要求更正,以防范履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