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租赁”“免押租机”“先租后买”等新型数码产品交易模式快速兴起。消费者仅凭信用评估即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向租赁商家租赁数码产品,并设置“租转售”“到期买断”等所有权转移安排。此类交易往往因租期未满、消费者拖欠租金、触发所有权转移安排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由此引发关于交易性质认定、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观点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双方名义上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合同,但交易实质兼具融资与融物属性,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租赁商家未取得展业资质,以“租赁”为名违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实践中,附带所有权转移安排的数码产品“租赁”交易虽然具有租赁合同外观,但其商业模式已明显偏离普通租赁逻辑,更接近分期融资交易。故对该类交易的认定,不宜仅停留于合同名称和形式外观,而应坚持实质审查,穿透识别交易结构,准确判断其真实法律关系。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首先,识别租赁物来源是否有“定向采购”特征。
数码产品“租赁”类案件中,消费者通过平台选择特定品牌、型号、配置的数码产品,租赁商家据此安排交付,并通过分期租金收回手机价款和收益,其角色不再是单纯出租已有设备,而是为了使消费者取得特定商品提供资金性安排。此时,租赁物来源已经显示出融资租赁特征。
其次,判断租金构成是否具有“回收本金”功能。
普通租赁中,租金本质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所支付的对价。租金高低通常与租赁物使用期限、折旧损耗、市场租赁价格等因素有关。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并不当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也不当然承担租赁物全部价款。
融资租赁中,租金并不只是使用对价,而是将手机价款、履约保证金、融资成本、服务费甚至所有权转让对价一并纳入。此时,租金已经具有回收本金和获取融资收益的功能。特别是在租金总额明显接近或者超过手机市场价值,且合同履行完毕后存在退还保证金、买断或者转移所有权安排时,其“租赁”更接近分期融资交易。
再次,审查解约限制是否为过度限制退出。
普通租赁中,承租人基于使用需求变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关系。即使提
前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其责任也应当与出租人的实际损失相当。普通租赁强调的是一段期间内的使用关系,承租人是否继续租用,通常应具有相对合理的选择空间。
融资租赁中,租赁商家往往通过高额解约成本限制承租人退出。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必须租满一定期限,提前解除需支付多期租金、折旧费用、服务费或者没收保证金。此类条款表面上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实质上可能是为了确保经营者收回设备价款和融资收益。一旦提前解除成本明显过高,消费者事实上很难通过返还手机退出交易,合同不具有普通租赁的灵活性。
最后,衡量维修义务和风险负担是否明显失衡。
维修义务和风险负担,反映了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交易中的真实地位。如果“租赁”合同未对出租人的适租义务、维修义务作出明确安排,却将手机毁损、维修、逾期、无法返还等风险主要转嫁给消费者,也可以说明该交易更接近融资租赁而非普通租赁。
数码产品信用租赁作为一种新兴交易模式,具有一定市场需求和商业价值。但无论交易形式如何创新,司法裁判仍应坚持“穿透式”审查思路,透过合同名称和形式安排,准确识别交易实质。对于名为租赁、实为融资的交易,应结合租赁物来源、租金结构、解约机制及风险分配等因素综合认定,避免经营者借“租赁”之名规避金融监管、加重消费者负担,从而更好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