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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签了“劳务合同”就能掩盖劳动关系吗?

日期: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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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案例·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明明干的是全职员工的活儿,签的却是“劳务合同”,出了事儿公司想甩锅,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近期,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法院明确认定劳动关系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就否定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保障。

2020年8月,王某入职某电气公司,担任焊工一职。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劳务合同”的协议,其中详细约定了工作时间、考勤制度、工资标准、奖惩规则及离职程序等内容。然而,该公司并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际工作中,王某完全接受公司负责人的统一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和纪律约束,所从事的焊工工作也是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的劳动报酬按月由公司固定支付,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2年6月14日,王某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为了能够顺利申报工伤,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电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然而,电气公司对此不服,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为准,而应结合合同内容与用工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中,虽然双方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该合同内容已包含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考勤管理、奖惩制度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特征。从用工事实来看,王某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考勤管理与纪律约束,其从事的焊工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且按月领取稳定的劳动报酬。这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具备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本质特征。综上,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电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电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部分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方式来规避用工责任、否认劳动关系,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遵循事实优先的裁判规则,不以合同名称机械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是重点审查用工管理、报酬支付、从属关系等核心要素,准确界定了“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法律关系。这一判决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劳动关系虚化、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典型意义。它提醒广大企业,合规用工才是正道,试图通过“换马甲”来逃避责任,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