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 坚 特约记者 顾建兵 华 畅)近日,由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的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此案明确了非法买卖、邮寄具备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及其配件,应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定罪处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照。
被告人何某、刘某经营某五金配件店铺,二人明知“某某X7射钉枪”系改制射钉器,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功能,具有危险性,为牟取经济利益,仍从上游生产厂商刘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并通过代理商董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购买人员从代理商处下单后,何某、刘某容负责邮寄。二人共计向被告人郭某以及王某等35人(均另案处理)非法买卖、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某某X7射钉枪”36支,获利人民币16324元(币种下同)。郭某等人收到“某某X7射钉枪”及制造厂商专门定制的免顶铁片等配件后,按照卖家提供的安装教程,将“某某X7射钉枪”主体及免顶铁片等配件进行组装,即可突破普通射钉器顶住坚硬物体的击发方式,能够实现免顶隔空击发。上述36支“某某X7射钉枪”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16324元。
启东市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何某不服,向二审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