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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理“吐槽”应负容忍义务

日期: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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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马女士原系某公司店长,离职后在某社交媒体发布“避雷”笔记,称某公司“辞退员工不给补偿”“承诺8000元保底实际到手少”“拿一人的工资干八人的活”,并使用了“太恶心”“无良商家”等词语。该帖发布后,获点赞14次、收藏5次、评论19条。不久,马女士自行删除该帖。某公司认为马女士发帖内容不实,侵害了公司名誉权并导致营业额下降,起诉要求马女士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马女士辩称发帖基于自身劳动权益受损,且已删除、传播有限。

【评析】

笔者认为,马女士的发帖基于一定事实基础,且未达到恶意诋毁的程度,系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合理表达,用人单位对此应负必要容忍义务,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马女士的网帖内容可从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两个层面予以评价。

其一,就事实部分,从法条解释的角度看,“侮辱”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帖所述的“面试时承诺8000元保底实际到手少”“辞退员工不给补偿”“拿一个人的工资干八个人的活”等内容,经法院查明均具有一定事实基础。马女士入职前,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实承诺其月工资“至少8000元是要有的”,但其多个月实际到手工资低于该标准;劳动合同虽约定店长岗位“具体工作时长由乙方根据店内工作安排自行控制”,但实际存在超时工作情况。这些事实基础的存在,使得马女士的陈述不构成“捏造事实”的诽谤。

其二,就意见表达部分,虽然马女士使用的“太恶心”“无良商家”等词汇确实带有一定贬损色彩,用词较为激烈,但判断是否构成侮辱,不能仅以用词是否激烈为标准。马女士作为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劳动报酬承诺等情况时,通过发帖表达不满、寻求关注,属于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正常反应。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其遭遇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劳动报酬承诺等情形时,通过发帖表达不满、寻求关注,属于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正常反应。马女士的用词虽有失平和,但未达到严重贬损他人人格的程度,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侮辱”。劳动者在无法获得承诺待遇的情况下,有权通过仲裁、诉讼、投诉乃至发帖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马女士并非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其发帖行为未超出合理表达边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此应保持必要的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