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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交通事故致残后又死亡的如何计算赔偿金

日期: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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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4年6月,因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停在事发路段占用非机动车道上客,被告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生于1946年4月6日)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和刘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行左大腿中远端截肢手术。同年11月11日李某死亡,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符合心源性猝死。后李某的4名继承人就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肢火化费等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刘某及二人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予以赔偿。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点:1.能否支持四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若支持,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

经查,李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左下肢离断,截至其死亡前虽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考虑其死亡后尸体已火化,无法进行法医临床鉴定,且其实际伤情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所述相符,因此,法院采用“明伤不鉴定”机制认定李某伤情构成六级伤残。在事实清晰、病情危急或伤者已经死亡等特殊情形下,以法官的裁量权依法简化非必要程序,直接裁决,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精神的践行。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在司法实务中仍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伤者死亡后不再存在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至死亡前一天。另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的目的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其请求权自事故发生时就已产生,在受害人伤残等级评定时就已确定,因残疾赔偿金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害,故该请求权不应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本案中采取第二种观点。首先,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编中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将残疾赔偿金与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并列,而非与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并列。故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等于受害人因受伤致残而减少的财产损失,该损失数额应当是固定和明确的,不应因受害人在受伤定残之后身体状况的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其次,残疾赔偿金计算规则为定型化赔偿。受害人定残后死亡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认定,赔偿权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定残之日,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损失已客观存在,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也随之固定,亦不因受害人死亡进行金额调整,若因受害人死亡而调整赔偿金额,既不符合定型化赔偿的立法本意,也可能导致司法标准适用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