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和思考

日期:06-15
字号:
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原告某微电子公司是名称为“电压检测电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2年至2014年初,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采购包含涉案专利的晶圆,自行封装后在锂电池市场销售。2014年3月起,被告停止向原告采购,但其封装的成品直至2019年仍在销售。

2019年,原告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被告生产的产品,并对被告官网相关产品页面进行公证截屏。被告3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该专利均被维持有效。

诉讼中,法院依申请调取了被告2014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销售涉案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清单,显示销售数量约31.3亿只,金额约2.34亿元。经司法鉴定,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同。

综合考虑被告

明知专利存在、持续侵权数年、3次提起无效宣告等主观恶意及严重情节,原告索赔1500万元低于计算获利,法院全额支持,并酌情支持合理维权费用。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技术复杂、侵权规模巨大、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虽然裁判结果发生于法释〔202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施行前,还没有“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明文规定,但法院通过裁量性赔偿方式,实质上实现了对侵权行为的强力制裁。

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步骤

权利基础核查。

确认权利归属与有效性:核查专利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缴纳年费、权利主体是否适格。

稳定性分析:评估专利是否可能被无效。本案中,被告先后三次提起无效宣告,均被维持有效,说明权利基础较稳固。

侵权行为证据收集。

(1)公证取证:

如购买侵权产品、网页截屏等,防止证据灭失或被否认。

(2)来源锁定:通

过产品包装信息、网站宣传、规格书等确定侵权主体。

(3)销售数据调取:申请法院调取税务发票、销售清

单,量化侵权规模。

技术比对与鉴定。

(1)技术特

征分解:将专利权利要求拆解为若干技术特征,逐一标号。

(2)被诉产品分析:通过剖片、反向工程等技术手段获取被诉产品技术方案。

(3)委托鉴定:在复杂技术案件中,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法律定性。

(1)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比对全部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2)认定行为类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是否成立。

损害赔偿计算。

(1)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优先适用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但是存在法定限额。

(2)裁量性赔偿:在无法精确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依据合理数据进行估算。本案中,采用的正是裁量性赔偿方式,尽可能突破法定赔偿限额、贴近惩罚性赔偿。(3)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二、知识产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运用

本案虽未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体现了其精神。

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专利法,该版本尚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但法院在实际赔偿计算中,已体现出惩罚性思维:

适用裁量性赔偿:法院对本案适用裁量性赔偿计算出侵权获利至少1993万元,支持了原告1500万元的索赔,突破了法定赔偿限额的限制。

考虑主观恶意:被告曾向原告采购晶圆,明知专利存在,仍继续侵权,且三次提起无效宣告,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持续侵权、规模巨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高达26.57亿颗,时间跨度长达数年。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部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6年5月1日起又施行了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是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新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