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苗 悦)寄养前宠物狗活蹦乱跳,接回时却腿部骨折、行动困难。宠物在寄养期间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孙某因临时出差,将自家饲养的德牧犬送至某宠物店寄养。寄养期间,德牧犬在笼内活动时将铁杆挤弯变形,从笼中逃脱。因夜间宠物店内无人值守,窗户未关好,逃脱后的德牧犬清晨从二楼窗户跳下。经宠物医院诊断,德牧犬左前腿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孙某为此支付手术费等共计6000元。
事故发生后,孙某认为宠物店未尽到妥善照管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宠物店经营者辩称,德牧犬身大力猛,损坏笼具不慎摔落属于意外,店方仅愿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相应损失。
孙某付费将宠物交由宠物店寄养,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保管物,履行必要的照看、管理义务,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宠物店作为专业保管人,其提供的笼具无法承受寄养犬只的正常活动强度,存在明显质量缺陷,是导致犬只逃脱的直接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宠物店提出的“犬只自身原因”等抗辩,不足以免除其作为专业保管方应尽的基本合同义务与安全保障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案件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多轮调解,坚持情、理、法交融进行疏导。最终,孙某体谅宠物店经营存在的困难,主动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