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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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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两份赔偿 骑手维权不再“二选一”

日期: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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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满冬青 储珠琳)外卖骑手葛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在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侵权损害赔偿时,却因其已获赔新职伤保障待遇而遭拒。近日,淮安经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支持葛某对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诉求。

2023年12月1日,外卖骑手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途中,与邱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葛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葛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葛某被送医治疗,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同时,葛某伤情还经人社部门确认为职业伤害,获赔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葛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某科技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葛某已获的新职伤待遇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上具有社会保险属性,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葛某作为外卖骑手,系提供外卖配送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其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职业伤害。而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系私法领域的赔偿。以上两种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独立主张。对于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受害人不得重复获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但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津贴、生活保障费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具有不同法律依据和补偿功能的项目,可以兼得。

因事发时邱某系执行某科技公司工作任务,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葛某含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