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维修期间,替代交通损失谁承担?
日期:06-12
本报讯(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马正烨)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送修,全责一方一般只赔付修车费用,维修期间车主因通勤产生的打车、租车等出行费用损失常常被忽略。难道这部分损失就该自认倒霉?近日,宜兴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对于非经营性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费用,属于合理损失范围内的,判决支持赔偿。
2025年4月,陈某驾车与吴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的车辆返厂维修共计12天。维修期间,陈某以每日100元的价格租用车辆7天,其余时间均打车出行,累计产生租车及打车费用共计1650.3元。车辆定损理赔时,陈某向吴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提出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拒绝赔付;车主吴某则认为所有赔偿责任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协商无果,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的车辆系非经营性车辆,因事故受损导致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为保障其正常通勤,产生的交通费用属于合理损失范围。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相应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相关免赔主张,因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法院对相关抗辩意见未予采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陈某主张的1650.3元诉求,法院综合考虑受损车辆价值、家庭住址与工作地点的距离、出行频次以及现有证据等因素,酌情认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1500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